(2016)渝0116民初9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龚镇兵与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代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镇兵,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永超,代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345号原告:龚镇兵,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莉。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409号。法定代表人:车连夫。被告: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法定代表人:刘正中。被告:代永超,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代永刚,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龚镇兵与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永超、代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龚镇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镇兵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镇兵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龚镇兵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