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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莫少杰绑架、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19号罪犯莫少杰,男,1983年4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天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少杰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莫少杰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罪犯莫少杰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莫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莫少杰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莫少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少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