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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2323号原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国营第706厂北厂区)第24幢1号。法定代表人周可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金玲,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广灵县。。委托代理人徐群,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号楼11层1121。原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创意秀公司)与被告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制尚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爱恭、李凤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方创意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非凡制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三方创意秀公司起诉称:2014年9月3日,三方创意秀公司与非凡制尚公司签订《极限震撼2014大中华区巡演重庆站演出承办合作协议书》,总费用6336000元,但直至演出结束,非凡制尚公司尚有1730800元欠款未付。经多次催款,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欠款补充协议》,但非凡制尚公司并未按照承诺付款。现三方创意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非凡制尚公司支付欠款1730800元以及违约金1453872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非凡制尚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三方创意秀公司与非凡制尚公司签订《极限震撼2014大中华区巡演重庆站演出承办合作协议书》,约定:非凡制尚公司以承办方身份负责重庆站演出承办与运营工作,向三方创意秀公司支付演出费用和相关费用;总费用为6336000元。2015年4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欠款补充协议》,非凡制尚公司确认:三方创意秀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对此无任何纠纷和争议,但由于运营原因,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原合同约定金额6336000元,已支付4605200元,尚欠1730800元,前述款项承诺将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否则按日支付未付金额0.5%违约金。诉讼中,三方创意秀公司称补充协议签署后未支付款项。上述事实,有三方创意秀公司提交的《极限震撼2014大中华区巡演重庆站演出承办合作协议书》、《欠款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三方创意秀公司与非凡制尚公司签订的《极限震撼2014大中华区巡演重庆站演出承办合作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非凡制尚公司在签署《欠款补充协议》后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三方创意秀公司要求判令支付欠款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考虑公平原则,予以调整。被告非凡制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款项一百七十三万零八百元;二、被告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二百七十七元,由被告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六百零九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六百六十八元(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非凡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辉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