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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季铭石与被告龙井市老头沟镇房地产管理所之间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铭石,龙井市老头沟镇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108号原告季铭石,男,汉族,现住龙井市。被告龙井市老头沟镇房地产管理所,地址:龙井市老头沟镇烽火路**号。法定代表人单明海,所长。原告季铭石不服被告龙井市老头沟镇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行政职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铭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相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