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马靖香与马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香,马靖芳,马靖香,马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3民初1791号原告马靖香,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马靖芳,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2012年12月9日,被告马靖芳向原告马靖香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三年月利息15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马靖芳向原告马靖香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月利息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靖芳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偿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马靖芳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偿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三、原告马靖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后为5900元,由被告马靖芳负担。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