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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陵川嘉鸿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陵川嘉鸿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362号原告:段某某,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非农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陵川嘉鸿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陵川嘉鸿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