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谭明范、巴东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范,巴东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范,男,生于1979年7月7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巴东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继文,男,生于1966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明范与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文应偿还申请人谭明范劳动报酬928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文与申请执行人谭明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建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发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