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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67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