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67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