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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晓霞、李晓东等与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霞,李晓东,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3789号原告:李晓霞,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李晓东,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棕榈水岸园N1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10000023481。法定代表人:钟国英。委托代理人:王胜强,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原告李晓霞、李晓东与被告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艳,被告合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国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霞、李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产交易过程中原告所支付的利息费1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原告就出售本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XXXX街XX号XXXX房(下称涉案房屋),与买方达成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作为经纪方负责办理该房产买卖过程中的全部手续。因该房产尚存在银行贷款,而买方支付的首期房款不足以办理涂销抵押手续。被告向原告保证可以在房屋过户一个星期内收到剩余房款,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与温某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00元,利息每月6000元。之后,温某文负责与被告沟通房屋涂销抵押、过户、贷款等事项。原告、温某文均一直催促被告办理涂销抵押登记等相关交易手续。2016年6月4日,温某文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通知原告、买方于同月7日前往房产部门,在办理涂销抵押手续同时,一并提交贷款手续等,但被告告知不能同时办理,且在当天仅办理涂销抵押申请而没有办理买家的贷款申请和其他业务。同时,被告自知工作失误,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6月25日前原告可以收到涉案房屋所有房款,若没有按时完成,其愿意承担李晓霞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垫资利息费。原告在2016年7月6日收到剩余房款,并按借款合同向温某文偿还本金及利息13500元。后被告拒绝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承担利息13500元。被告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利息是不存在的。其一,《承诺书》不是主合同,是原告在对被告员工进行威胁、恐吓的前提下签订的。其二,从《承诺书》的签订背景上,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买方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的首期购房款,原告办理涂销抵押登记手续需要680000元,故原告只需要借款80000元就可以弥补办理涂销抵押登记的资金。因原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买家迟延去办理入押手续,由此导致银行放款迟延和原告迟收到房款。因此,在《承诺书》最后一条也有注明“因原告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入押放款的,由此产生的垫资利息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在房屋过户当天交付房屋,但原告却在收到尾款后第二天(即2016年7月7日)才交付房屋。其三,实际上,《承诺书》的本意是原告在2016年6月25日之后产生的垫资利息费由我方承担,但由于语言表达能力问题,导致承诺书上所表达的内容有所偏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情况、买方已经支付60万元房款、原告向案外人温某文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13500元的情况、《承诺书》的订立等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原、被告签名确认的《承诺书》中载明:“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6月25日之前甲方收到该房屋地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XXXX街XX号XXX房所有楼款,如果没有按时交易完成,本公司愿意承担甲方李晓霞身份证号:,该房产交易中垫资利息费,因甲方李晓霞身份证号:的愿意导致不能及时入押放款的,垫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被告主张其出具的《承诺书》系被胁迫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时,原告确认其办理涂销抵押的房款680000元,加上部分利息,总计款项不超过690000元,其于2016年7月6日收到最后一笔房款,于同月7日向温某文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原、被告形成的《承诺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其一,原告至2016年7月6日才收到最后一笔房款,迟于《承诺书》约定的2016年6月25日的最后期限,故被告构成违约的事实清楚。被告辩称延迟原因系原告导致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承担“该房产交易中垫资利息费”的违约责任。其二,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先从字面上作出解释,在字面意思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才依据合同的系统结构、签订的背景以及合同的目的等进行解释。本案中,承诺书中记载的“该房产交易中垫资利息费”意思明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接纳,即被告应当承担2016年5月16日—7月7日期间原告的垫资利息费。其三,原、被告因涉案房产的居间服务形成合同关系,《承诺书》亦因原告办理银行涂销抵押一事而向案外人温某文借款导致,双方订立《承诺书》亦在于填平被告如未能如期完成交易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因此,违约责任的金额应当以办理银行涂销抵押需要向外借款的数额为准,即80000元为准。原告主张200000元超出居间服务的范畴,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垫付利息费为5400元[(80000元÷200000)×13500元,按照比例计算],对于超出该部分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其出具的《承诺书》系被胁迫才签订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400元给原告李晓霞、李晓东。二、驳回原告李晓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李晓霞、李晓东负担41元,被告广州合赢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2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晓霞、李晓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活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