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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剑涵与陈朝奎、李清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涵,陈朝奎,李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刘剑涵,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朝奎,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李清莲,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剑涵与被执行人陈朝奎、李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剑涵因被执行人陈朝奎、李清莲未履行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朝奎所有的址于泉州市洛江区宏益江山丽园一期A区3#701室房产,现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房产变现所需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刘剑涵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