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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罗磊与李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罗磊,男,生于1990年1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李想,男,生于1989年10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磊与被执行人李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193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磊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何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