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发、李秋琴、凌庆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金发,李秋琴,凌庆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5579号原告: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01027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东路91号。法定代表人:石晓钦。被告:林金发,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李秋琴,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凌庆和,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发、李秋琴、凌庆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