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向启华、王先珍与朱玉清、杜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启华,王先珍,朱玉清,杜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向启华,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员工,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先珍,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员工,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朱玉清,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杜亚凤,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向启华、王先珍与朱玉清、杜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执行金额221000元,未执行金额22100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鄂058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杨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