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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57号罪犯王金山,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以(2000)潍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1月2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0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8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金山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金山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山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