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2869号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街延伸段新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76219325。负责人:罗金鑫。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0日。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员工。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盛世铭都13幢1楼28号。法定代表人:罗先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7日。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人罗光明、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人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金鑫、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先光经本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网络配套安装费830400元及双方约定违约金25万元,累计1080400元。2、判令给付对方造成的其它违约的经济损失到起诉之日的资金利息按日万分之四计算132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诉讼保。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被告、原告双方签定了被告开发的小区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协议约定安装有线电视1038个端口,共计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建设费和配套设施费共计830400元,工程款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甲方自愿承诺赔偿乙方违约金250000元,并按应付款余额的日万分之四计收甲方利息。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进场施工,目前该工程现已竣工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被告对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建设和配套设施费830400元以及违约金25万元至今未给付,该款项经原告书面与电话多次催收,被告仍未给付。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还欠830400元属实。但认为,这份合同柏平代表公司签订的,对违约责任这一条,当时是写了的,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但是公司没有盖章,下欠的价款应当给付,希望原告减半收取,违约金就不计算了。本院认为,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书》,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被告对所欠合同价款金额830400元无异议,至今拒不给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价款金额830400元的理由成立。被告要求原告少收取合同价款,原告不同意,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可以减少合同价款,被告要求原告少收取合同价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有违约行为,合同亦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要求原告不收取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定结算违约金25万元后,对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30400元;二、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2元,由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忠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