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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冠毅与桑春贵、杨佃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冠毅,桑春贵,杨佃杰,范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李冠毅。被执行人桑春贵。被执行人杨佃杰。被执行人范永国。申请执行人李冠毅与被执行人桑春贵、杨佃杰、范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