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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第4356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1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王某1,男,1985年3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被告抚养;3.财产由原、被告均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逐渐冷淡。由于流产、婆婆赌博、重男轻女、丈夫出轨等问题多次吵架,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至今名存实亡。被告王某1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4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原告称自从婚生女出生后被告及其母亲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在日常生活中常为此发生吵架,导致夫妻关系受到影响。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虽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建设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改正自身缺点,相互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系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