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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燕云、钱柄延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燕云,曾用名王彦雲,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罗平公路管理段治超办主任兼罗平超限检测站站长,住罗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河,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柄延,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罗平公路管理段罗平超限检测站治超员,住陆良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静,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丽,女,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大专文化,罗平公路管理段罗平超限检测站治超员,住罗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秀玲,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贵英,曾用名张桂英,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大专文化,罗平公路管理段罗平超限检测站治超员,住罗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田腊,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利仙,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中专文化,罗平公路管理段罗平超限检测站治超员,住罗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荀应虎,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云及其辩护人王河、被告人钱柄延及其辩护人刘静、被告人陈丽及其辩护人孙秀玲、被告人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田腊、被告人马利仙及其辩护人荀应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作为云南省公路局罗某公路管理段罗某超限检测站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具有超限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行政执法权和岗位职责。被告人王燕云作为检测站站长,明知下属长期对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未进行超限检测,对下属私自分组、擅离职守的情况未提出有效管理措施;被告人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作为治超员,在值班、履行职务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治超工作,对驶入辖区的云南牌照货运车辆,因担心与驾驶员产生冲突而放弃职责,长期不予超限检测,并且未按规定填写冲卡记录,同时在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致使2016年4月2日经过罗某超限检测站的云G×××××号货车(核载15吨、实际载重71.9吨)未经超限检测而直接通过,该车辆行驶至师某县五龙乡境内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王燕云指使钱柄延伪造冲卡记录,应付检查。经道路交通部门认定,云G×××××号货车驾驶员陈某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云G×××××号货车驾驶员陈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列举了户口证明、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值班、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七人死亡、两车受损,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燕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让钱柄延补充冲卡记录,不是伪造冲卡记录。被告人王燕云的辩护人王河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超限和超载不是一个概念,执法主体也不同。2、联合治超的规定涉及到多个部门。3、本案的法律事实是由驾驶员陈某驾驶经过车主高某1非法改装的云G×××××号货车在富源老厂煤矿装载了79吨煤炭途经雨汪、长底、板桥、金鸡检测站、收费站后到达罗某县城,后行驶至K19+28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侧翻,压在对向行驶停车避让的云D×××××号小型轿车上,致车上7人死亡。这个事实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不作为。4、拦车的义务是由交警部门派驻人员承担,他们有强制手段。5、4.0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云G×××××号车的非法改装行为及超载和驾驶员的操作不当及货车本身的制动系统问题。间接原因是多个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综上,金鸡检测站的所有人员在此次事件中是间接的微小责任,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客观法律状态。6、被告人王燕云应承担的是领导管理责任,应当由单位内部处理的劳动纪律劳动管理行为,而不宜再进行刑事处罚。7、本案的综合处理,既然没有任何其他家来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就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钱柄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燕云叫其补充冲卡记录是应对总段领导检查。被告人钱柄延的辩护人刘静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超限检测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控,综合治理,涉及公路、公安、工商、质检、安监等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治理和监管。被告人钱柄延作为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治超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其职责是将进入检测站的车辆二次引导至检测站的检测区进行检测。2、被告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4.02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3、超限检测站的治超工作存在实际困难,导致超限工作难以开展实施。根据一系列的证据显示,一直以来治超工作都有人身危险性,要面临着司机的辱骂及殴打。4、事发当日,该小组成员在组内分组,但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发当日被告人没有在岗,相对应在岗的人员情节上更轻。5、指控被告人伪造冲卡记录的说法不成立,被告人并不是伪造冲卡记录,而是补做冲卡记录,是为了应对上级部门的检查才做的。综上,被告人钱柄延不是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是根本履行不了。4.02事故是多因一果的后果,被告人钱柄延犯罪情节实属显著轻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均衡量刑,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丽的辩护人孙秀玲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治理超限是多部门联合治理,被告人的职责是在其他部门履行职责后的一个环节。因此,不能将各部门联合治超的制度缺陷导致的后果归责于具体执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具体人员,即被告人。被告人陈丽如果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会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的结果。2、被告人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4.02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擅自加高货箱及超载,且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公安交警、运政部门未对该车从源头上监督管理是导致4.02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上班期间擅离职守,其只是违反站内的内部规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陈丽的行为比在岗三人更为轻微。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积极处理善后工作。综上,请求合议庭在核查本案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被告人张贵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贵英的辩护人田腊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治理超限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控,综合治理的方案。2、本案中,造成云D×××××号车辆7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组内分组轮流休息,未对云G×××××货车进行超限检测、监督卸载之间实际上没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分组轮流休息,是违反检测站内部管理规定,但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岗的另外三人已被认定情节轻微,则其情节较另案处理的应更轻。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且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已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利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利仙的辩护人荀应虎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损害的发生是多因一果的关系,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予以免予刑事处罚。2、超限运输的治理是政府主导下的多部门联合整治职责。本案被告人的职权是有限负责检测工作,没有权力上路拦车,也没有权力对拒绝进站检测的车辆进行拦截、追缉。3、本案中长期以来云南牌照的车辆不配合治超员工作,还对治超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治超员的自身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要求其去实施理应由交警部门履行的职责,明显有违公平正义。4、本案中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机制,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5、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积极处理了善后工作,已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作为云南省公路局罗某公路管理段罗某超限检测站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具有超限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行政执法权和岗位职责。被告人王燕云作为检测站站长,明知下属长期对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未进行超限检测,对下属私自分组、擅离职守的情况未提出有效管理措施;被告人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作为治超员,在值班履行职务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治超工作,对驶入辖区的云南牌照货运车辆,因担心与驾驶员产生冲突而消极履行职责,长期不予超限检测,并且未按规定填写冲卡记录,同时在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致使2016年4月2日经过罗某超限检测站的云G×××××号货车(核载15吨、实际载重71.9吨)未经超限检测而直接通过,该车辆行驶至师某县五龙乡境内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王燕云指使钱柄延伪造冲卡记录,应付检查。经道路交通部门认定,云G×××××号货车驾驶员陈某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云G×××××号货车驾驶员陈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五被告人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五被告人均系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五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情况;2、五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均系自首;3、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1证言,云G×××××号车车主,其证实:2016年4月2日早上九点左右,我们五张车从富源县老厂乡四角地煤场出发,大约在12点多的时候到金鸡收费站,出示包缴或者直接告诉车牌号,收费站的就放行,事发当天我们经过罗某境内的金鸡超限检测站,当时有没有执法人员我没注意,反正没有执法人员拦过我的车,车是直接开过去的,我们五张车在金鸡超限检测站都没有被拦过,也都没有进行过超限检测,云G×××××货物重量是71.9吨,到罗某的时间不到13点,从罗某出发的时间4、5点钟,大概当天19时30分左右,我的云G×××××号车到师某五龙五转弯处发生交通事故。我们5张车吨位差不多,都超重,但没被检测和处理。从我2013年跑车以来,每次都要从这个检测站经过,都是直接就开过去了,检测站没有人示意过说要求我们停车进行检测的情况。金鸡这个超限检测站不起什么作用,云南牌照的货车他们都不拦,这些车都是直接开着走,不上检测线,不拦的具体原因我也不知道。(2)证人高某2证实:我有一张某1G55740号牌的东风大力神货车。2016年4月2日这天,我们五张车从富源老厂拉煤至马关县,先是经过金鸡收费站下边一点的罗某县超限运输检测站,然后经过金鸡收费站,我这张车每次运煤都会超重50吨以上,经过罗某金鸡收费站下面的罗某超载检测站时,从来没有被检测站的工作人员示意停车上右边的过磅检测通道,也从来没有因为超重被处罚过。我这张车是69吨半,我们五张车都差不多,上下几百斤,除我之外其他四张车在通过金鸡这个超限运输检测站,也没有进行过超限检测和处理。(3)证人陈某证实:事发当日我驾驶的云G×××××号车某的是煤炭,我的车上的煤大概有70来吨左右,我们五张车一起从富源出发,当天大概12点多的时候到金鸡收费站,金鸡收费站有堵超重的,当天没有人堵我们的车,我车过的时候有执法人员在,但他们坐在亭子里,没有人拿着牌牌来拦,这条路线我开了三个多月,平时经常走,我开的这张车都是超重,当时金鸡检测站的人一直都没有来堵我的车,我也没有受到过超限站的处理。我们一路来的四辆车也肯定超重了,但也没有被处理。到罗某后整完车下午5点左右从罗某出发,车开到师某五龙五转弯的一个弯道就发生事故了。(4)证人邹某证实:我有一张车牌为云G×××××的车,落户在开远远泽物流公司,驾驶员也是我。2016年4月2日早上9点左右,从四角地煤场出发3公里左右过了磅,我车货总重97吨,我们是12点多钟到金鸡超限检测站,我们五张车间隔时间不长。金鸡超限检测站对云南牌照的车他们一般都不拦,我的车也没有拦,一般我们都超重,但从来没有受到过处理,我们这五张车,拉的也差不多,车货总重都是96、7吨,当天我们五张车也没有人受到过处理。(5)证人谢某证实:我有一张车牌为云G×××××的车。2016年4月2日这天,我从们五张车从富源老厂拉煤至文山马关县。我车货总重96吨。我是12点多钟到的金鸡超限检测站,金鸡超限检测站对省外牌照的车辆都管得比较严,云字开头的车一般都不管,因为他们以前被富源人打过,他们也怕云南牌照的本地车的驾驶员,我们搞运输的都超载,我从来没有在金鸡被超限检测站的人处理过。我们五张车,车货总重都是96、97吨,检测站的执法人员也不管。到罗某大概有13时左右,下午4、5点左右从罗某出发。到五龙的时候,我接到电话,说是云G×××××车在五龙五转弯处发生交通事故,压着一张小车,我、邹某、高某2三个人跟着就都到五龙,我们三个就打车到现场。(6)证人刘某1证实:师某发生的“4.02”交通事故,我是第二天下午才知道。师某“4.02”交通事故肇事货运车辆是2016年4月2日12点20左右通过我们检测站的,当时是我、刘某2、张某2三个在值班。今年过完春节后,我们站上其他组有轮流休息的情况,我们小组的也就商量分组轮流值班、休息,大家都同意,我们组员自动组合,我、刘某2、张某2一个小组,张贵英、马利仙、陈丽、钱柄延一个小组。早班的时候从吃完中午饭到13时30分一个班,13时30分到15时30分一个班。4月2日当天,我、刘某2、张某23个人在值班。我们像这样分组,按照规定是不允许的,站长王燕云知不知道这个情况我认不得,在分组的事情站长也没有批评过我们。我、刘某2、张某2都没有对师某“4.02”交通肇事货运车辆进行超限引导、检测和处理,因为对于云开头的货运车辆,如果我们堵,驾驶员就会对我们辱骂甚至殴打,向我们扔东西,以前我在执法过程中还被云南牌照的货车驾驶员的媳妇用刀捅过两刀,慢慢的我们就形成一种习惯,对云字开头牌照的货运车辆不堵、不拦了。云G×××××号车什么时候通过的我都不知道,也没有做记录,冲卡记录是后面站上安排钱柄延补的,好像是从三月份开始补。师某“4.02”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我们也就正常做记录了。我们长期不拦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我们站长王燕云知道,他也无能为力。当时我们三个人都没有拦云G×××××这张车,没有拦也就谈不上检测和处理。(7)证人刘某2证实:我知道师某发生的“4.02”道路交通事故,是2016年4月3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上中班,站长王燕云到我们岗亭跟我们说的,在师某县五龙有一张东风大力神号牌云G×××××的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后来站长告诉我们说云G×××××货运车辆是从我们站经过的。通过的时间大概是2016年4月2日12时20分左右,当时是我、张某2、钱柄延、张贵英、陈丽、马某、刘某1共7人值班,也就是2016年4月2日的早班,是从早上7点30分至下午15时30分,组长是我。云G×××××交通肇事货运车辆通过我们检测站的时候是我、张某2、刘某1三个在值班,钱柄延、张贵英、陈丽、马某当天吃完饭后就去休息了。我们没有对云G×××××交通肇事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和处理,拦堵云南本地牌照的货运车辆容易发生争吵,驾驶员对我们治超员吐吐沫、辱骂、集中闹事,不容易整治,慢慢的我们也就形成了习惯,对云南本地牌照的货运车辆几乎都不去拦了。我们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工作职责和规定的,至于冲卡记录中有云G×××××车辆情况,因为冲卡记录是假的,是云G×××××车辆肇事以后补的。我们站长王燕云对我们长期不检测云牌货运车辆应该是知道的,因为他办公室有监控,同时我们冲卡记录也没有报。(8)证人张某2证实:师某发生的“4.02”交通事故中肇事的货运车辆云G×××××是从我们检测站通过的。这张车通过的时候我们认不得,也没有做记录,后来站上有人看了监控后,是2016年4月2日12点20左右通过我们检测站的,当时是我、刘某2、刘某1在值班,按照我们组分班的惯例,钱柄延、张贵英、陈丽、马利仙吃完饭就去休息了。我们没有对云G×××××交通肇事货运车辆进行超限引导、检测和处理。我们拦云南牌照的车辆,货车的驾驶员会对我们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和攻击。后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就基本都不堵,所以云G×××××货运车通过的时候就没有堵、没有检测和处理。我们的冲卡记录有好几个月没有登记,后来4月4号我发现岗亭里面有冲卡记录,我还感觉奇怪,但是怎么补做的我不清楚。以前,我们也登记过冲卡的车辆,也上报过,但没有什么反映。站长王燕云应该知道我们长期不拦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的情况,他办公室有监控视频,我们值班时有分组的情况,虽然站上不允许,但王燕云是否知道我就认不得了,也没有人因为分组被站上处理过。(9)证人李某证实:我是金鸡收费站的监控员,2016年4月2日,没有云G×××××这辆车的冲卡记录,也没有云G×××××的流水记录,收费员在忙的情况下就不一定录入车牌,包缴车辆的验完包缴证放行,也就不录车牌了。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王燕云的供述及辩解:我们罗某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工作职责是对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引导进入检测站,接受检测,对不超限超载的车辆给予放行;对超限超载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保护条例》进行处罚,对超限部分要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驾驶员,要求卸货后才能放行,检测站具体职责有书面的规定。我作为站长的工作职责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治超部门的管理规定,对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和处罚及站上其他日常工作管理;负责超限运输的罚没财物和罚款如数上缴;协助总段领导做好治超相关工作等,具体站长职责,有书面的规定。罗某超限检测站日常开展工作的值班的治超员有24人,分成4个组,实行4班3运转(上4天休3天),每两个组上4天,一天分早、中、晚三个班,两个组倒班,一个组上班、一个组备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除春节外的节假日都要求有人上班。罗某超限检测站开展工作中,按照正常的规定,要对驶入辖区的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处置,但从我当站长以来,云南牌照的本地车拦不住、冲卡、与驾驶员容易发生冲突,我们也跟上级部门反映过,但上级部门只叫我们做好冲卡车辆的登记,报给总段治超办,但也没有什么有效措施,后来站点的治超员逐渐就形成一种惯例,对云南牌照的车辆几乎不去拦了。对不拦云南牌照这种情况,我没有提出过什么有效的管理措施,我感觉无能为力,我跟他们值班人员有时候说过,他们说拦也拦不住,不要浪费表情,意思就说不要浪费精力,实际上也就不去拦了。我站点的治超当班组人员,是否有擅自在分小组轮流上班的这个情况我不知道。我作为站长,对站点的治超工作我履行职责有不到位的地方,对职工的监管不到位。师某“4.02”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是由于严重超限运输和操作不当导致的。“4.02”交通事故的云G×××××号肇事车辆是从我们检测站通过的,通过的时间应该是在2016年4月2日中午12点20左右,当时的值班人员是刘某2、张某2、钱柄延、马利仙、陈丽、张某3、刘某1共七个人,我看了当时的监控,该车通过的时候只有刘某2、张某2两个人在,其他人事后我问了他们我才知道,刘某1是去上厕所了,钱柄延、马利仙、陈丽、张某3是脱岗去宿舍休息去了,他们没有人跟我请假,属于脱岗。平时工作中,为了站上的团结,我没有正式处理过脱岗的人员。我们站上,值班点那里有监控设备的,录像也有。监控录像我不经常看,“4.02”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安排钱柄延补录过冲卡记录,他从3月1日补到4月3日,这个冲卡记录实际是假的。(2)被告人钱柄延的供述及辩解:我们检测站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引导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并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超限的还要求卸货。2016年4月2日这天我们这组上早班和夜班,早班是从早上7点30分至15点30分,上班人员有我、刘某2、张某2、张贵英、陈丽、马某、刘某1共7人,刘某2是组长。在上班期间,我们组的7人有内部分工,我们一个班是八个小时,如果全部人一起都值8个小时的班太辛苦了,我们内部就私自商量我们这个组内部分成两个小组来值班,我、张贵英、马某、陈丽一个小组,刘某2、张某2、刘某1一个小组。2016年4月2日这天吃中午饭之前我们组七个都在,吃完中午饭后我、张贵英、马某、陈丽就回宿舍休息,到13时30分,我们这个小组又来换刘某2他们小组。我们7个人分组值班的事情站上不允许,我们检测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我们7个人私自分组值班是违反规章制度的。我不清楚王燕云站长是否知道我们擅自分组值班的事情,2016年4月2日早班这个班次中,我们拦过车辆上检测站,但拦的都是外省车,具体拦过几辆我记不清了。不拦云南牌照的货车上检测线是因为本地车不好拦,拦下来会骂我们,威胁我们,久而久之,我们也就不去拦云南牌照的车了。我不知道王燕云是否清楚我们不拦云南牌照的车,他没有处理过不拦云南牌照车辆的人员。2016年4月2日,我们组上班的过程中,我们没有拦过一辆云G×××××的货车上检测线。我们提供给检察机关的冲卡记录是假的,是事后我补录的。2016年4月2日这天的上班过程中,我们上班人员确实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我们有四个人脱岗。(3)被告人陈丽的供述及辩解:我们罗某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职责是引导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进入检测站进行检测,对不超限的给予放行,对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我作为治超员的职责就是引导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对不超限的给予放行,对超限的按照上述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2016年4月2日,我们这组是上早班,时间是从早上7点30分至下午15点30分,上班人员有我、刘某2、张某2、钱柄延、张贵英、马某、刘某1共7人。这天早班我们7点半来接班,我们组七人都在岗,到中午11点左右开始吃中午饭,吃完中午饭,我、钱柄延、张贵英、马某四个就是休息下,休息到13时30分左右我们四个下来换刘某2、张某2、刘某1去休息。2016年4月2日我们早班这个班次中,我们拦过车辆上检测站检测,但拦的都是外省车。我们不拦云南牌照的货车上检测线是因为云南牌照的车拦了会被驾驶员骂,所以慢慢也就不拦云南牌照的车了。王燕云应该是知道我们不拦云南牌照车这个情况,他只是口头上说要拦,他说叫记冲卡记录,但是慢慢冲卡记录也没有记了,大概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没有记冲卡记录了。王燕云没有处理过不拦云南牌照车辆的人员。(4)被告人张贵英的供述及辩解:我们检测站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驶入辖区的货车车辆引导进入检测站过磅,对超重超限的车辆,根据超重的情况进行罚款,责令其自行卸载超限的货物。我作为治超员的工作职责是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检测站检测,不超重的就让他走,超重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自行卸货。2016年4月2日,我们这组的上早班和夜班,早班是从早上7点30分至15点30分,上班人员有我、张某2、刘某2、钱柄延、陈丽、马某、刘某1共7人。从过年以来,我们组上早夜班也比较辛苦,我们组的人形成一个惯例,达成一种默契,就是中午吃完饭之后,我、钱柄延、陈丽、马某去放松休息一下,休息到13时30分左右,然后我们来换他们剩下的三个(刘某2、张某2、刘某1)去休息。我们7个人分成两小组轮流去休息这种情况按照我们内部的工作规范肯定是不允许的,但因为早班15时30分下班,晚上23时30分又要上夜班,太辛苦了,所以我们7个人才分成两组。王燕云站长知不知道我们分组轮流休息的情况我也认不得,但站长还是经常下去看我们上班的情况,我们有时候中午吃完饭到上面休息,王燕云也会看见我们,但他也理解我们也比较辛苦,他也不会说我们。2016年4月2日我们早班这个班次中,我们拦过车辆上检测站,拦过几辆我记不清,但一般拦的都是非云南牌照的外地车。拦云南牌照的车驾驶员会骂我们,也跟驾驶员打过架,也报警处理过,慢慢思想就麻痹了,就不拦云南牌照的车了,不拦云南牌照车的情况,大概有一年的时间了,王燕云没有因不拦云南牌照的事处理过工作人员。2016年4月2日,我们组上班的过程中,我没拦过一辆云G×××××的货车上检测线,在这天的上班过程中,我们上班人员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从2016年以来,我们就没有记冲卡记录,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王燕云办公室的监控录像,应该就是监控我们上班那点。(5)被告人马利仙的供述及辩解:我们罗某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包括超重、几何尺寸超限,根据有关规定对超限的货车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自行卸货;对不超限的给予放行。治超员的工作职责是对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引导货车进入超限检测站过磅,再根据有关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2016年4月2日,我们组这天是值早班和夜班,早班是从早上7点半到下午3点半,人员是我、刘某2、张某2、钱柄延、张贵英、陈丽、刘某1共7人,刘某2是组长。那天早上7点半,我们组的七个人正常接班后开始值班,到11点多点开始吃中午饭,吃完中午饭,我、张贵英、陈丽、钱柄延送碗上去厨房,剩下刘某2、张某2、刘某1在值班,到了一点半左右我和陈丽一起下去值班,紧接着钱柄延和张贵英也到了,我们就换刘某2、张某2、刘某1三个去休息。我们一组7个人换班休息是因为从2016年春节以来,我们看其他组也都是这样换班,因为值班时间长,比较累,我们组7个人也就形成一种惯例、达成一种默契,就是吃完中午饭后,我、陈丽、张贵英、钱柄延上去放松一下,到中午1点半我们四个又下来换刘某2、张某2、刘某1,他们三个去放松一下,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是不允许的,但是单位领导王燕云是知道这个情况的。他有一次说:“你们值班不要个把人在那点,至少要有两三个人在。”其他的他也没怎么说。2016年4月2日早班这个班次中,我们这个组拦过车辆上检测站,但拦的都是非云南牌照的外地车。不拦云南牌照的车上检测线是因为以前我们拦云南牌照的车,驾驶员就会骂我们,用吐沫吐我们,后来对云南牌照的车大多数就不拦了。王燕云认得我们不拦云南牌照车这个情况,他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方案处置不拦云南牌照车这个情况,以前他只说过说他也向上级汇报了,但也没有什么结果。2016年4月2日上班过程中,我没拦过一辆云G×××××的货车,别的人有没有拦过我不清楚。我们检测站之前填冲卡记录,但是从2016年春节以来就没有填写了。检测站值班的地方有监控,主机就在站长办公室。5、书证、物证:(1)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省公路局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公告、省公路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人员调动通知、交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分别证实罗某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由来、变更情况、执法主体、职责范围、机构类型、工作人员任职、执法人员资格等情况。罗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属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法人单位罗某公路管理段的下属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条例》、《交通运输部令》、《公路超限检测管理办法》、《路政执法工作规范》、《车辆超限运输行驶管理规定》、《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管理规定、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省、市政府文件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活动公告》、《罗某公路管理段工作目标责任书》等,分别证实:罗某超限检测站的执法及行政依据、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等。(3)富源县老厂乡丰盈煤矿过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师某“4.02”事故云G×××××号肇事车核载质量为15605kg,当天实载质量为71900kg,属严重超载。(4)、罗某超限运输检测站交接班记录表、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罚款情况记录表、考勤登记表、情况说明、罗某公路管理段“4.02”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分别证实:2016年4月2日罗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当班、值班情况,当天值班人员为刘某2、刘某1、张某2、张贵英、陈丽、马利仙、钱柄延。云G×××××号肇事车辆经过检测站附近时值班在岗人员为刘某2、刘某1、张某2;事故发生后站长王燕云让钱柄延补的冲卡记录,时间是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4日;云G×××××号车“4.02”交通事故发生后,罗某公路管理段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积极配合市政府“4.02”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并作出相关情况报告等。(5)视频资料:值班监控视频的刻录说明,证实: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6年4月28日,派侦查人员到罗某超限运输检测站调取2016年4月2日监控视频,由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田某的见证下依法拷贝后交该院技术人员刻录。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罗某超限运输管理检测站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系从监控系统上下载备份,设备时间比北京时间快约7分30秒。2016年4月20日至22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询问五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询问五被告人的情况。罗某超限站运输检测站值班监控,证实:事发当日值班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师某县“4.02”交通事故造成7人于事故当日死亡。(7)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师公交认字[2016]第53032392016000005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陈某驾驶擅自加高货箱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压于停车避让的云D×××××号小型轿车上,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7名死者不承担事故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证明,分别证实:①由开远市申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主高某1、驾驶人陈某就民事赔偿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321.2万元人民币;②曲靖公路管理总段以社会救助方式于2016年4月26日向师宗县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12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助事故处理赔偿金。上述证据五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被告人王燕云的辩护人王河质证后认为:超限是多家单位联合,检测站仅负责检测监督,拦车不是检测站职责,云南牌照车辆长期冲卡,检测站只能登记,证据证实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检测站代行交警拦车义务,但不是法定义务。其余四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王燕云的辩护人意见一致。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人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人王燕云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罗平公路管理段关于请求给予五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请一份;2、监控视频一份,证实:在案件中出现的云南牌照车辆在事发后到今日都无法拦停,联合治理超限制度上的缺陷是任何人都无法的;3、被告人王燕云的免职决定书一份,证实:王燕云作为超限检测站的站长因为这次事件已被免职,已经承担了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不宜再承担刑事责任;4、刑事判决书两份,第一份判决书证实:在同一情况发生的时候,检察机关追究的是源头部门运政管理部门的渎职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公路管理部门;其次,证实运政部门的这个负责人最后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第二份判决书证实:在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单独立案侦查的3人,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从实质来看,在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另行立案的五被告人情节比当时在现场值守的三个人情节更轻。所以应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质证后认为:刑事判决书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监控视频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免职决定书无异议。本院认为,对辩护人王河提供的证据:第一份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罗某的刑事判决书,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内容仅供参考;对辩护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因不是事发当天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免职决定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云、钱柄延、陈丽、张贵英、马利仙身为罗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属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七人死亡,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燕云辩称其补充冲卡记录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燕云的辩护人认为,王燕云应承担的是领导管理责任,应当由单位内部处理的劳动纪律劳动管理行为,而不宜再进行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云作为金鸡检测站站长未履行好检测站的工作职责,对内部值班的问题疏于管理,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柄延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解其补充冲卡记录是应对总段领导检查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柄延的辩护人认为,超限治理是多部门联合治理,车辆的引导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肇事车辆并未进入超限检测站,肇事的直接原因是车辆非法改装、严重超载、驾驶员不当操作引发,被告人钱柄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丽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丽的辩护人认为,4.02事故是多因一果的后果,被告人陈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陈丽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均衡量刑,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贵英的辩护人认为,治理超限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控,综合治理的方案;被告人张贵英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且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已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利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损害的发生是多因一果的关系,被告人马利仙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予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积极处理了善后工作,已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上,鉴于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除肇事车辆超限、超载外,还存在车主非法改装货箱、驾驶员违规操作等因素,且案发后五被告人所在单位及上级部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并大额度以社会救助方式补助了死者家属事故赔偿金,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五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燕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钱柄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陈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张贵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马利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有利代理审判员  高莉茹人民陪审员  钱桂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