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3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6民初38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882号之一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师淑芳。委托代理人:XX举,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审 判 员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 丹书 记 员 梁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