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缪双英、翁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双英,翁水华,方雪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双英,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胡永勇,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水华,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县,住上饶县,委托代理人张洪花,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方雪花,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县,现租住上饶县,委托代理人翁水华,男,江西省上饶县人,务农,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方雪花丈夫。上诉人缪双英、翁水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缪双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勇、上诉人翁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花、杨杰,原审被告方雪花的委托代理人翁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缪双英、翁水华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