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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523号被执行人周锦,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锦犯受贿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锦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