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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阳与徐治国、张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徐治国,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阳。被执行人��治国。被执行人张玮。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徐治国、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治国、张玮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治国、张玮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徐治国、张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玮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1幢22502号房屋,经告知被执行人张玮未按期履行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张玮仍未履行。本院遂依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人陕西盛大拍卖有限公司组织三次拍卖,三次均流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称三流拍卖均流拍,依法终结拍卖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刘阳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749811元的价格(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优先受偿数额440346.0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阳结清)以物抵债,并请求解除查封,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已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向其移交该房屋。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9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309464.93元,未受偿1480535.07元、利息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3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