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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与保定市九恒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保定市九恒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53号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杜洪亮。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九恒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南刘陀村。法定代表人:贾海军。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九恒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世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