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袁琪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袁琪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8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袁琪彬,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袁琪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