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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信息有误。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