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科峰诉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峰,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201号原告王科峰,男。委托代理人赵艳,系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云松,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衣凤佳,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峰诉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峰撤回起诉。诉讼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