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热电厂与红山区融典金业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热电厂,红山区融典金业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热电厂。被执行人:红山区融典金业宾馆。本院在执行赤峰热电厂与红山区融典金业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