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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刚喜成,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刚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5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立祥,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刚喜成,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2016年7月16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告刚喜成与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刚喜成于2016年7月16日死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7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已满90天,仍无人继续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吕希连审判员  纪 纲审判员  孙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 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