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张飞与丁腾、丁中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丁腾,丁中得,冯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小××贷款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丁腾,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丁中得,1969年2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冯家琴,1969年7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丁腾、丁中得、冯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