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998号原告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幼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良标,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娟。原告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金金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良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羽绒产品购销往来。截止2015年下半年,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羽绒产品共计价值4077490.50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价款3961521.9元。之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价值50000元的羽绒产品用于抵充价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价款65968.6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65968.60元。被告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5份、增值税发票83份、入账单23份、应收账款明细账2页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价款65968.60元。如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宽茂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宁波北仑百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