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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冀0823执1762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占军,王兴东,高宝贵,张天海,李凤新,赵旭东,柳向军,于均辉,李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镇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占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茅兰沟乡,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王兴东,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高宝贵,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柳溪乡,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张天海,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茅兰沟乡,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李凤新,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赵旭东,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黄土梁子镇,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柳向军,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柳溪乡七家村,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于均辉,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1362324****。被执行人李立国,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茅兰沟乡,联系方式1362324****。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7-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国审判员  王占才审判员  魏子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骏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