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科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科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7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科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成,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叶,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张板崖村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科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14032.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陕0103执25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秀叶所有的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第1幢1单元6层10620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11006,合同登记号Y1104165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秀叶所有的位于西安经济��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第1幢1单元6层10620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11006,合同登记号Y1104165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