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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新勇、庞华云与被上诉人侯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勇,庞华云,侯超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华云,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被上诉人(原告原告):侯超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新勇、庞华云因与被上诉人侯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12日,本院按上诉状中载明地址,给马新勇、庞华云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2016年10月28日上午开庭传票,10月13日被退回。10月14日本院又给上诉人打电话、发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现马新勇、庞华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新勇、庞华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上诉人马新勇、庞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李泽斌审判员  王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