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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峰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峰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524号原告: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办公楼101房。法定代表人邹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航天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城郊纸业园)。法定代表人尹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航天峰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航天峰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 静审 判 员  闾 敏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