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余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616号原告:余某,女,1972年1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覃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余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因原告余某在起诉时的诉状上预留的手机号码是空号,在诉状上预留的住址也找不到其本人。2016年10月28日,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