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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9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付智源与刘学义、陈会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义,付智源,陈会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9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义,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智源,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会霞,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上诉人刘学义因与被上诉人付智源、原审被告陈会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学义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学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郑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