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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清(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俊纬与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纬,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清(算)字第3-1号申请人:李俊纬,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婴、项武峰,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鸣,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2015年12月28日,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俊纬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清算组,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没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016年10月21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报告称,股东叶凤艳、李俊纬在清算期间仅提交2002年、2003年、2004年的部分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并明确表示仅能提供部分财务账册、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以致清算组无法全面清算,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清算组依据现有的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进行审计后,发现被申请人尚有部分资产316413.45元(其中现金4294.92元、银行存款1225.78元,应收账款305793.38��),其他应付款为49431元(已由股东叶凤艳垫付),被申请人剩余资产共计266982.45元,对外无应付债务,故不存在需要对外清偿的情形,现被申请人仅提交部分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导致清算组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故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清算组强制清算,清算组依据现有的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进行审计后确认被申请人的账面上仍有剩余财产共计266982.45元,清算组应依法将被申请人的剩余财产按照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予以分配。但因股东叶凤艳方未在清算期间向清算组交付账面应收款或相应债权凭证,以致清算组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的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故被申请人的股东可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就被申请人的剩余资产依法向有责任的股东主张权利。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无对外应��债务,公司仅提交部分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韦杰光学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陈婷婷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千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