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齐殿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齐殿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2599号原告:王爱华,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齐殿军,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齐殿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