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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执行胡宝均、吴广云、李洪光、吴国栋、雷凤江、赵淑城、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胡宝均,吴广云,李洪光,吴国栋,雷凤江,赵淑城,于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胡宝均,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吴广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洪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吴国栋,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雷凤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淑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晓亮,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执行胡宝均、吴广云、李洪光、吴国栋、雷凤江、赵淑城、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5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