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滕永利与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利,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2669号原告:滕永利,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21000003030。法定代表人:陶定贵,职务不祥。原告滕永利诉被告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利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永利诉称:2012年6月13日,定贵公司向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借款30万元,期限12个月,原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华宇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诉至繁昌县法院。经该院调解,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1万元。2015年3月31日,定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原告11万元。同日,被告向其业务单位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业务单位向原告付款30万元。因被告对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11万元款项一直不予支持,现依法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定贵公司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华宇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滕永利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定贵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遂于2014年12月17日诉至繁昌县法院,要求判令滕永利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息2.17%计算,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及诉讼费用。2015年1月23日,繁昌县法院出具(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因定贵公司现无力偿还借款,华宇公司申请撤回对定贵公司的起诉,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滕永利代定贵公司偿还向华宇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计410000元。付款方式:2015年1月23日归还200000元;2015年1月31日归还100000元;2015年3月31日归还50000元;2015年4月30日归还60000元。二、如滕永利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滕永利承担,并按未还款金额自应归还之日起按月利率2.17%计至款付清时止。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华宇公司负担。2015年3月31日,定贵公司向葛洲坝集团六公司芜湖市火龙岗南地块项目部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保温供货合同,现将货款中的人民币300000元汇入滕永利账户中。同日陶定贵向滕永利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暂欠滕永利人民币110000元。后藤永利就上述11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110000元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滕永利代偿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申请费1095元,合计2345元,由被告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