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兰杰、苏建红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杰,苏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557号被执行人兰杰,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畲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建红,女,1995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漳平市。关于兰杰、苏建红犯诈骗罪,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兰杰、苏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受害人姬秀岳人民币30123.1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兰杰、苏建红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告人兰杰、苏建红应退赔受害人姬秀岳人民币30123.12元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