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朝辉、娄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辉,娄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杨朝辉,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娄国春,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杨朝辉与被执行人娄国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国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娄国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