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42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被告罗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对离婚考虑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韦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丽娟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