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42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被告罗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对离婚考虑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韦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丽娟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