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云阳县彩云王朝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阳县彩云王朝歌舞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3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告:云阳县彩云王朝歌舞厅,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70号2号楼三楼。经营者:邓刚。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云阳县彩云王朝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程 杨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