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执12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安县依龙卫生院庆丰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上方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卫生院庆丰分院,住所地依安县依龙乡庆丰村。法定代表人宁双江,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卫生院庆丰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卫生院庆丰分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63064.8元、案件受理费356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