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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洪柏寿与杜爱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299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