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洪柏寿与杜爱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299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