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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鑫,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洲,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鑫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2013年11月11日,加盖有原告及山东赛赛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康和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及是否履行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且原判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鲁滨书 记 员  司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