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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裴金秀、肖志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国,裴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秀琴。被执行人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金秀。被执行人肖志国。被执行人裴金秀。本院在执行李军与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裴金秀、肖志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义务,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