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廖婧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婧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954号原告:廖婧文,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惠群,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法定代表人:许成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军,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廖婧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廖婧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廖婧文负担。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