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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2425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李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李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7月至2015年12月孩子抚养费3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1年相识,2002年9月4日在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甲(2003年9月4出生)。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2010年7月双方分居,原告离家和孩子另行居住,被告不闻不问,也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但无其他矛盾,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彼此互谅互让,可以和睦处理家庭关系,加之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百度搜索“”